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栽種大麻不論情節輕重,至少會被判刑2年6個月,去年有三個合議庭的法官和一名被告,認為栽種大麻的刑責太重,所以聲請釋憲,今天大法官認定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第12條第二項,確實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,要求一年內修法。

台南有一位黃姓男子在民國106年上網從英國訂購大麻種子,在住處陽台種植,去年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確定,入獄服刑,但黃姓男子不服,於是聲請釋憲。還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等3個法院的合議庭法官,也都認為栽種大麻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太重,而且只有一次減刑機會,刑期至少還是有2年6個月,因此都去年提出大法官釋憲。現在結果出爐,大法官認定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第12條第二項,的確有違憲法的比例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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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:「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,最低刑度仍達2年6個之有期徒刑,尚嫌情輕法重,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。」

有律師指出,栽種大麻的刑度,在法界確實曾引起討論和爭議,雖然製造、販賣大麻在今年六月開始就會實施新法,從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加重改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但還是有至少三次的減刑機會,所以會讓外界困惑,是否製造、販售毒品被判的還比種大麻輕?

律師黃建霖說:「當事人他瞭解這個情況之後,在一審二審的時候,他只好去抗辯就是說,我其實之前我自己有製造大麻的行為,希望法官你改用製造毒品來辦我,不要用栽種大麻來辦我。」

大法官釋憲出爐,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第12條第二項就必須在一年內修法,要視行為輕重來判刑,如果沒有修法,日後法院可依照釋字第790號,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,也就是從2年6個月,減輕成1年3個月的有期徒刑。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https://news.pts.org.tw/article/47129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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